尼克·库尔德利“媒介正义”观评析
2021-04-13 13:47:43
  • 0
  • 0
  • 2

来源: 新闻与传播学术前沿   原创 齐爱军

编者按

“闲门向山路,深柳读书堂”,语出(唐)刘昚虚《阙题》。深柳掩映下的清净书堂,最是读书人向往的治学之所。由是,我们用“深柳堂”来命名《新闻与传播研究》论文推介栏目,以期让同好慢慢品读,细细体味。

本栏目期待能够成为学者们田野归来坐而论道的一方宝地,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切之,磋之;也欢迎各位读者向作者提出问题,琢之,磨之;我们会精选问题予以回应,奖之,励之。

尼克·库尔德利“媒介正义”观评析

作者 | 齐爱军

内容提要

尼克·库尔德利是西方媒介伦理研究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其“媒介正义”观建基于他的“媒介实践”观,通过对新自由主义语境下新闻业伦理的反思批判,建构了一个新亚里士多德路径的媒介伦理的规范研究框架,提出了全球化时代的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问题,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新闻学的理论话语体系建设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

尼克·库尔德利 媒介正义 中国特色新闻学

正文

现代学术关于正义问题的讨论始自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之后,正义成为现代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吸引一大批哲学大家投身其中,并很快在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如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和伦理学等引起广泛回应。

传播学界对传播正义问题的学术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为研究重镇。其特点是在“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这种“研究型实践活动”(从观察者到启蒙指导者再到参与者)的基础上,致力于扩展传播学想象力,并形成了三大领域:传播与社会正义运动、传播与社会正义研究、社会正义新闻学。

我国的传播正义研究在近十几年刚刚起步。2008年《当代传播》杂志举办的“大众传播与社会公平正义”研讨会,涌现出一批有关“媒介正义”、“新闻正义”、“网络正义”方面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更多接续的是美国的研究传统,偏于新闻实践正义的研究。

传播正义研究是一个涉及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领地,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争议的理论空间。西方如此,中国亦然。反思我国的传播正义研究,经过一段时间的热闹之后,这几年似乎又归于沉寂了。固然,“传播正义”问题的研究是困难的,但又是极为重要的。学术的再出发需要在新的现实理论需求中获得新的起航动能。

在新媒体、新时代的语境中,我们需要重新明晰下列问题:“传播正义”讨论的出发点应该是什么?该采取何种伦理学路径?媒介正义的概念到底在中国特色新闻学建设中可以承担怎样的理论使命?在这其中,中国智慧如“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如何与之发生关联,有何贡献?另外,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美国的思想资源的重视之外,对拥有强大文化研究传统和媒介化理论资源的欧洲学者的研究急需给予高度重视。目前我国在这一块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尚需更多的研究跟进和视野拓展。

尼克·库尔德利(Nick Couldry)是英国伦敦大学金史密斯学院媒体与传播系的教授。作为一名知识广博、原创性强的传播学者,他首次提出传播学的“实践范式”转向问题,并在该范式下倾力构建媒介社会学的理论体系;作为一名批判学者,他对“新自由主义”理性、政治和传播结构持鲜明的批判态度,并整合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最新规范理论成果,致力于建构“后新自由主义”的广泛意义的政治观和新亚里士多德路径的媒介伦理观,尤其是尝试构建规范意义上的全球传播体制伦理——媒介正义观。这对我国的媒介正义研究极富启发意义,值得认真讨论分析。

一、研究基点:媒介作为一种日常生活实践

尼克·库尔德利“媒介正义”观的根基在于他的媒介观。早在2004年发表的“Theorising Media as Practise”一文中,他就明确提出一种新的媒介研究范式,即“实践范式”。所谓“实践范式”,就是把媒介理解成为一种实践行为而不是理解成为文本或生产结构,它研究的是与媒介有关的所有开放的实践行为类别以及媒介在组织其他社会实践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尼克·库尔德利媒介“实践范式”提出的背后,是社会学的实践范式转向和欧陆“媒介化”理论的兴起。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领域发生了一场“实践转向”(practice turn),“所指的是当代思想中的一种一般趋势,它指通过或借助于、或依据某些实践的概念来思考人类生活,特别是社会生活的机构与运转”。尽管“实践转向并不具有统一的理论基础,实践理论家不仅持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旨趣和目标,甚至对于实践概念本身也远未达成共识”,但依然存在一些最重要的共识性理解基础,比如:“实践解释与如下信念相联系,即知识、意义、人类活动、科学、权力、语言、社会结构和历史变迁这些现象发生在实践领域内,并且是实践领域的组成部分。” “实践是具身的、是以物质为中介的各种系列的人类活动。” “社会是围绕着共有的实践理解而被集中组织起来的一个具身化的、与物质交织在一起的实践领域。”

社会学“实践范式”转向助推了传播学“媒介化”理论的成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媒介化”开始成为欧洲传播研究的关键词,2000年以后,“媒介化”理论在一批学者(包括尼克·库尔德利)的努力下,开始成为一种极具影响力和解释力的理论范式。该范式“将媒介科技、物质性、环境脉络与制度化实践等过往传播理论忽略的一些因素,重新带入媒介的理论化”。

作为“媒介实践”范式的倡导者和媒介化理论的代表性学者,尼克·库尔德利从对“媒介”的界定出发,拓展衍化出自己的由媒介现象学和媒介政治经济学构成的媒介社会学。

界定一:媒介即实践。不同于作为渠道的媒介、作为语言的媒介和作为环境的媒介,他认为“将媒介视为实践”有四大好处:一是实践与规律性相关,也就是和行为的规律性相关。所以媒介研究应关心与媒介相关的行为的规律,以及语境和资源的规律;二是实践是社会性的。所以媒介研究关心媒介行为习惯问题;三是实践与人的需求有关。所以媒介研究应探索与媒介相关的习惯如何由基本需求形塑的问题;四是实践和行为的联系为我们以规范的方式思考媒介提供了独特和重要的基础。所以媒介研究应追问人类如何靠媒介生活的问题。概括起来,尼克·库尔德利认为“将媒介视为实践”的好处就是使“我们既发现需要探索的庞大阵容的事物,又找到了有用张力的源头,也就是那种对媒介进行理论抽象的本能”。

界定二:媒介是“制度化”的形式和平台。“媒介化”理论形成过程中,曾有过对“中介化”(美英传统)和“媒介化”(欧陆传统)这两个来自不同研究传统的概念的辩论。目前,学术界已经对这一对术语的差异有了统一的认知:“媒介化涉及媒介与其他社会领域之间关系的长期结构转型。它与‘中介化’(mediation)这个概念不同,后者指的是交往活动中具体的传播实践所涉及的媒介使用。而‘媒介化’则关注个体与组织在内的不同的社会角色之间社会交往和关系的变动模式。从这个角度出发,媒介化包含了社会角色之间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的新模式的制度化,这其中包含了媒介化传播(mediated communication)的新模式的制度化。”尼克·库尔德利起初赞同“中介化”的概念,后来转向“媒介化”概念,认同把“媒介化”视为一个“元过程”(meta-process)的观点,认为“媒介化”是一个大屋顶概念,不能和在具体层次上起作用的任何单一的媒介逻辑划等号。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媒介化”理论的认知观点,尼克·库尔德利把“媒介”具体定义为一切制度化的、用于传播符号内容的结构、格式、形式和界面,媒介是生产、传播和接收内容的“制度化”的形式和平台。媒介是“疏导传播的组织机制和基础结构,而不是一般的所谓的‘传播’”。

与上述两个“媒介”界定相对应的,分别是媒介现象学和媒介政治经济学。

媒介现象学是一个围绕身体与媒介关系进行思考的维度。传统5W模式的传播学中,身体与媒介(媒体)是分离的,而麦克卢汉提出的“媒介即人体的延伸”的论断,是以身体的尺度去想象、隐喻媒介,开启了把身体和媒介合二为一进行思考的路径,从此,身体作为具身性(embodiment)的媒介、身体与技术媒介嵌合为物质性的媒介这类的问题,就成为当代媒介理论研究的无可回避的起始性问题。尤其是智能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这个问题更为突出。库尔德利是在对“声音的哲学”讨论中触及这个问题的——他提出要超越“经验问题”(即笛卡尔传统),从本体论的主体间性的角度,来讨论“声音作为基本的人类价值”这个哲学问题,从而把媒介安置在自我构成的存在论层面上(第二部分将具体展开)。

媒介政治经济学是一个围绕媒介和权力关系进行思考的维度。它是依照媒介逻辑所进行的媒介化过程,显现的是媒介形塑力,形成的是媒介权力。媒介机构是这种制度化的集中呈现,但并不是全部,比如“另类媒体”实践、“大众自我传播”实践等。库尔德利的媒介政治经济学更为中观——“我们需要一整套中观的概念,才能把握媒介嵌入深层社会空间所产生的秩序和无序的类型问题。”

上述两个媒介观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库尔德利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的底层座架。对此,尼克·库尔德利有清醒的认知:“媒介的社会学描绘必须平衡两种记述:一是权力如何跨越空间得以维持,并横穿纷纭复杂的个人观点;一是日常的媒介邂逅给我们的感觉,给我们提供的有关世界的策略。不建基于政治经济学的媒介现象学是盲目的,但忽略媒介现象学的媒介政治经济学是很不完全的。”

总之,“在世界的大多数地方,无论多么贫困,媒介都是日常实践的一部分,都是政治建构的一部分,也是广义的权力组织的一部分”。

二、研究路径: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传统

尼克·库尔德利是在对“新自由主义”理性、政治和传播结构、新闻业伦理进行反思、批判的基础上,以德性伦理路径来重构“后新自由主义”的理性、政治和媒介伦理的。

尼克·库尔德利提供了“新自由主义”的三层意义:一是严格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即米塞斯(Ludwig Heinrich Edler von Mises)、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等学者提出的将市场运行机制视为最重要的经济参照标准;二是新自由主义学说,即由大量的暗喻、语言、术语、组织原则等所推动的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发展成为多数现代西方民主的运行学说,以“华盛顿共识”(美国)和“市场化转向”(英国)为完成形态;三是新自由主义理性,即新自由主义被正常化,被视为理性,并深深地扎根于日常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创造中。这三层意义呈现层层深入的逻辑关系,表明新自由主义所坚信的市场逻辑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据了绝对优先权,“新自由主义理性成为制度化的文化形态,并塑造了空间组织,而部分空间被择优考虑,另一部分失去使用价值并被遗忘”;而政治也变成了一种“市场驱动的政治”,政府治理被设定为通过为市场竞争服务而建立秩序原则;而“媒体的权威和声望是如何与服务于新自由主义治理的其他权威形式共同作用的”,主流媒体和新自由主义政府形成一种“共生”关系。

尼克·库尔德利强调:作为一个经济模型,新自由主义本身就有深深的缺陷;作为一种民主形式,它已被彻底腐蚀,“放弃了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民主”;作为一种价值观,极端的个人主义导致道德缺失;作为一种放大社会价值观的重要空间,“任何国家主流媒体的声音都不能被假定去校正新自由主义民主的矛盾,因为它们可能恰恰会放大生成这些矛盾或倾向的因素”,“而媒体行业的市场条件破坏了许多关键选择的来源”。总之,“新自由主义是广泛的霸权论述,是针对特定目的的意识形态分支”。

那么如何超越新自由主义呢?他希望“能试着发现一些反新自由主义的元素”,也相信“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出发点”,“同时这一出发点不同于新自由主义理性”。

这个点就是“声音”(voice)——“重视声音就是重视新自由主义理性忽视的东西,这样它才能作为反理性来对抗新自由主义。”尼克·库尔德利从“声音”和“演讲”(speech)的区分入手,调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反新自由主义理性的最新规范理论成果(他称为“规范框架复兴”),并从“一个三十年一直存在的传统”即“与新自由主义学说并行,并一直默默重视着叙事在人类生活中的具体作用”的这样一支当代哲学传统中寻找理论资源,最终赋予“声音”以规范化的含义。

首先,尼克·库尔德利指出,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只区分了‘发声’(声音)与‘演讲’(逻辑)。他认为后者才是政治协商与政治行为的媒介,而前者只能使人类和多数动物一样表达痛苦与欢喜的基本感受”,而新自由主义理性所主导的现实是人们“发声/表达”的基本空间被大大破坏了,这恰恰又是“演讲”的基本先决条件。因此,必须讨论这个更具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声音问题”。

其次,尼克·库尔德利吸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保罗·利科(Paul Ricoeur)等人的观点,提出了“视声音为价值”和“声音作为过程”的观点。泰勒和利科发展出了一套具有极强哲学思辨色彩、本体论意义的对“自我”的理解,认为人是自我解释的动物,“自我通过与他者的交流来界定自身和他者”,形成“叙事身份/认同”(利科的概念)。这种“自我”观强调实践的维度,强调“自我”与“伦理”在实践中的高度契合性,主张利他主义伦理学。在此基础上,库尔德利提出了他的“声音”哲学观:“我们把人类经验视为固有的主体间性,卷入广泛的社会叙事过程中进行着自我解释。声音的价值是以这种关于人类生活的观点为基础的。”所谓声音/发声就是人类记述自身的能力,我们作为主体介入叙事形式,交流性的叙事构成了发声。因此“声音”具有三个特征:声音根植于整个社会,不是个人性的单独行为;发声是具体化的过程;发声的物质基础具有个体性、集体性和分配性。

第三,尼克·库尔德利吸收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的发展与自由思想和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的承认理论,使“声音-自由-正义”三者实现了勾连和兼容,提出了“声音作为话语资源”和“声音的价值在于承认”的观点。作为发展经济学家、哲学家的阿马蒂亚·森认为:“主流经济从其脱离伦理学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目标,……把经济学降到了一条与伦理学分离的‘管理’之路上。”他关注人类生活中参与者的主体地位及其自由,提出了“可行能力”和“能动性”的概念来对主体进行论证,提出自由就是“人们去做他们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以及去享受他们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自由”的观点。霍耐特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三代理论领袖,其研究重心是从主体间性理论出发,针对当代社会的新问题和人类主体的新需求,构建新的理论——承认理论。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关系中的相互承认,是构成人类自我主体性的重要机制;对承认的破坏(亦即蔑视)以及由此而来的‘为承认而斗争’,则是社会冲突与变迁的主要肇因。”霍耐特认为,存在三种主体间性承认形式,即爱、法权、团结,分别对应着自信、自尊、自豪三种实践自我关系。基于对森和霍耐特上述观点的整合吸收,库尔德利强调:“事实上,就声音的真正意义而言,……声音的价值在于承认。” “无论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经历何种转型,只有尊重人们记述自身及其生活条件的能力,它们才能得到认可。” “视声音为价值就意味着优待组织人类生活的方式和资源,通过尊重并支持而不是破坏或否认声音的多个相互关联的过程,用他们的选择把声音的价值付诸实践”。

最后,尼克·库尔德利吸收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AIasdair MacIntyre)的德性伦理学思想,提出了建设“一个重新重视发声的社会”的理想。作为哲学家和德性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从德性的实践、个人叙事的统一性和传统三个维度论证德性正义问题。库尔德利将麦金泰尔的思想扩展到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观上:“‘实践’是人的活动内聚而复杂的形式,其内在的‘善’涉及鲜明的优秀标准;如果达到了这样的标准,内在的‘善’就能拓展我们人生绚丽和优秀的可能性。无疑,媒介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实践。” “从长远的观点看问题,任何媒介伦理和传播伦理都必须和大范围的人生伦理联系在一起。我暂且将其隐入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人生绚丽’(human flourishing)的观念(在人生境遇中过上美好的生活)中,这个观念支撑着我吸收的哲学视角。”

总之,正是通过“声音”这个概念,尼克·库尔德利在“声音-叙事-承认-正义”之间建立起了逻辑关系,并把媒介定位为一个“社会生活中互相生成相互承认的手段,媒介维持一个使人彼此观看的空间”。以此“声音”观来反观“新自由主义”,则是一种“否认发声的理性(voice-denying rationality)”。

尼克·库尔德利指出,人类的伦理研究路径不外乎两条,一条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传统——它强调“普世”原理,首要关怀的是任何情况下理性要求做什么。它寻求用最少的原理建构规范框架,并在考虑与行为准则相关的问题时,不考虑日常生活的实际状况;一条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传统——它的出发点是考虑什么样的生活是人生可能而美好的生活,也就是说,它关心的是实践而不是寻求预先判明人在具体情况下应该做什么。而库尔德利所选择的路径,实际上就是由前面的论证逻辑所形成的“新亚里士多德路径”。

三、研究内容:全球传播体制伦理——媒介正义

通过第一、二部分的讨论可以发现,尼克·库尔德利对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的思考,是基于媒介现象学层面的考察,或者说是从“声音”本体论出发的一种自我确认的伦理学、德性伦理学思考逻辑的自然结果。但是,在媒介政治经济学的层面上,在人类社会交往形成不同层级的共同体的过程中,“道德伤害”和“媒介隐性伤害”不可避免。

首先,“人类在所有尺度上的主体间性使道德伤害成为可能——我们可以通过交谈和对待彼此的方式破坏彼此的个人操守。所以任何观念的‘好’必须不能包含这样的道德伤害,更应肯定的还有我们作为人承认自己的地位。因此,任何正义必须体现到物质分配和承认的机会上。在这个框架中,道德被视为一个维持相互承认和政治行动的结构,纠正干预社会识别的可能性,以及与民主理论相关的道德和伦理”。其次,媒介化社会里的制度化机制(“社会-技术排序的多元过程”)会使媒介成为高度集中化的符号生产系统,并与其他社会组织“共生”成为社会“中心”,通过“媒介仪式”来使自己“自然化”——这正是尼克·库尔德利的媒介仪式观中所传达的“媒介化中心的迷思”的思想。这种中心-边缘的结构化机制即使在数字时代也没有改变,“社交网非但没有聚焦于另一个‘中心’,社交网和主流媒体建构中心的机制越来越紧密地纠结在一起,就像双螺旋线”。它会对渴望通过交流叙事达成自我认同的差异化、多元化的个体、社群来说,形成“媒介的隐性伤害”。

所以,尼克·库尔德利认为,在媒介伦理的规范建设中,要发展出针对每个人的广域的媒介伦理和针对传播体制的媒介正义伦理两种形式。具体的建设原则,一方面,“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有关道德实践的明白规则,不如说是一个共同的思维框架;虽然我们有分歧,但这个框架能生成一些共享的规范和价值”;另一方面,采用务实方法论,“我们无须构建有关媒介正义的宏大理论”,只需要“阐明媒介不公的重要类型”,“推出媒介不公的更加实用、需要矫正的清单”。

下面以一个视觉图形对上述尼克·库尔德利的思维结构予以呈现。

在讨论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之前,尼克·库尔德利提出首先要区分媒介伦理和新闻业伦理。他认为,新闻业伦理“是新闻记者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找准则”,是一种内在路径的研究,属于媒介“里”的东西,或者说,属于媒介的一种仪式类别,是新闻业从业者通过职业区隔所制造的仪式边界,是一种具有仪式感的、充满权力意味的“意识形态效果”。那么,如何超越媒介仪式、解构媒介化中心的迷思呢?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探讨由当代媒介系统构成的社会过程,确定冲突的场域,并进行解构;另一方面是重新想象媒介化过程的其他角度。在想象的过程中,首先要拒绝乌托邦式的浪漫主义,承认“在大型复杂社会和全球化结构中,完全去中心化的媒介生产和分发是不可能的”;其次是为媒介化绘制一个没有等级制的另类空间,目的是为社会生活和民主政治提供最好的土壤,以应对当前公共传播的危机。这样就“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关于媒介伦理的主题(关于媒介化的社会过程的伦理,而非那种狭义的新闻伦理)”,尤其当下的数字媒介实践正导致“一个道德分歧、多样、不可简约的”全球空间的出现,形成了一个“高度集中的符号资源格局”。这种“与数字媒介时代相关的多重不确定性需要我们思考媒介生活的规范性含义,在某些方面,这是首次的严肃思考”。

尼克·库尔德利具体讨论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的思考逻辑是这样的:从实践的深层动态关系的把握(行动/行为-结构(系统性)/秩序)出发,融合场域论和媒介化理论,确立媒介化空间的规范意义,最终推导出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的内容,环环相扣,层层推进。具体见下图。

在上图中,无论是形塑媒介实践的基本需求,是媒介化空间,还是媒介伦理,都存在着个体、社群和社会系统层面的结构性张力,甚至是矛盾(图中以双箭头表示)。另外,“基本需求”是作为“深层因素模型”被重视的,“伦理是由人的需求形塑的,包括在一切尺度上在全球范围内减少冲突的需求;形塑伦理的其他需求有:自由、信赖、合作和互相承认的需求”。“媒介研究的取向必须是广义的、集体确定的需求,这样的需求产生了特色鲜明的媒介文化。”在所有的需求中,尼克·库尔德利特别强调了“被承认的社会需求”,认为:“在大型社会里,被承认的需求是被社会认可和道德认可的大范围需求,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角色和地位常常是不确定和矛盾的。” “个人和群体都需要被承认为道德和社会的主体。”为此,他提出:“承认社会空间”的命题,即“媒介的重要作用在于承认社会空间”——“媒介(含媒介机构及其产出)都具有这样一种功能:维护人们彼此承认的直接条件和潜在条件。”也正是基于对“承认社会空间”这一深层社会心理结构的认知,尼克·库尔德利最终提出了媒介伦理的基本问题:“在与媒介的关系上,我们该如何行事以便为生活尽力?细究之,在个人生活和众人生活的意义上,我们该如何在一切层次上包括在全球层次上行事?”而“人的很多活动并不是空泛的,而是组织成具体的实践类型的。”因此,尼克·库尔德利做了两种实践类型的媒介伦理研究:针对个人的“广域的媒介伦理”和针对媒介体系的传媒体制伦理,即“媒介正义”问题。

“在数字媒介环境里,人人都有伦理责任,这是必然的。” “我想探索的是,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建设一种跨越以前媒介的通用伦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新闻业所处的机构语境。这是广域的媒介伦理,它将考虑媒介作为人类实践对任何人提出的广域的问题,媒介机构内外的人都会遇到的问题。这种媒介伦理考虑的是媒介对人的生活的潜在贡献。”尼克·库尔德利还认为,这个“广域的媒介伦理”应该按照最小规范性的原则来探索,提出了准确(accuracy)、诚信(sincerity)与谨慎(care)三原则。其中“准确指的是求得具体言论中的真相所必须做到的事情”,“诚信就是‘说我们相信的事情’的性向”,谨慎指的是“凡是把形象和文本输入媒介流的人都必须小心谨慎”。以上三种美德都是基于对共同的传播空间产生结果的关心,是为了避免由于粗心使用媒介可能会带来对他人的伤害的关切。

然而,伦理不能彻底涵盖适用于媒介的一切规范框架,还有一个正义问题。媒介正义是“基于媒介基础结构的符号资源配置是否公正,媒介运行的方式是否合理”所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一个“介乎个人声音和机构行为之间的机构(含媒介)的公平或不公平”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基于传媒制度的合法性而产生的问题。具体说来,媒介正义的规范含义就是要“建设合法性媒介制度并使之为全社会‘发声’”。

尼克·库尔德利强调,媒介资源分配背后的深层问题是对人的说话能力的认识是否到位的问题。“我们需要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才是机会分配的合理平衡?一种分配是以自己的名义说话并被人听见的机会,另一种分配是由别人或机构代理我们表达问题、陈述不公的机会——哪一种才是机会分配的合理平衡呢?”即使是在数字媒介时代,大众自我传播(指不经过媒介机构的守门人,个人和群体有能力直接传播自己的声音)的蓬勃发展也难以替代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因为大众自我传播在互联网上难以获得足够的能见度,也很难超越短暂的自我满足;大众自我传播更不能阻止大众媒介的流通,不能影响大众媒介不偏不倚表征社会世界的程度。所以,更务实、可行的路径是研究媒介不公的类型并提供矫正的清单。

尼克·库尔德利提供了四种“媒介不公”的类型:第一种是媒介权力伤害(作者语)——“一个人受到伤害后找不到有效的办法让公众知道他的委屈,或没有办法矫正伤害”“凡是拥有大型媒介机构的社会无不流行这样的媒介不公,因为除了超级富豪能利用的诽谤法之外,挑战媒介言论的机制尚未形成”;第二种是假称代表(作者语)——“在媒介机构或媒介门类的产出中,如果可界定的群体没有得到恰当的承认,而媒体却自封为这些群体的代表”,第二种媒介不公就此产生;第三种是能见度损害(作者语)——“如果个体或群体发现,在媒介里的能见度对发挥自己的其他才能是必要条件,而自己在媒介里露面的机会却被剥夺了,比较实在的不公平就会发生”;第四种是媒介系统性损害(作者语)——“潜在的话语公共空间被关闭时,第四种媒介不公就可能发生。此时,处于不利地位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任何需要公开寻求资源或被承认的个人、群体或运动”。

对于上述四种“媒介不公”的制度性矫正,很显然,尼克·库尔德利是困惑的,并没能给出确定的答案。比如对第二类媒介不公(假称代表),他讨论到:“这些群体获法律许可而且实际上能生产自己的媒介并将其投入流通环节,就够了吗?这是否忽略了要害问题——它们仍然难得在送达大多数人的主流媒体里露面呢?如果是这样,什么样的制度机制可以创建起来并直接挑战主流媒体的言论呢?……既然直接挑战这种强大的媒介机构以便使社会听见自己的声音是非常困难的,我们是否需要使阶级行动合法的法制结构,以实现主流媒体的‘兑现’机制呢?在有些国家里,前进的路是有的,但我们有理由断言,没有任何国家的解决办法是很先进的。”另外,他还指出,在全球范围内,目前也很难勾勒出媒介不公的矫正剂是什么样子。

尽管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尼克·库尔德利还是强调了研究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的“规范”基础:从我们作为人对美好媒介生活的需求出发,来观照媒介、社会和世界,探索“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可能性”——“一方面是媒介和谐共处、美好生活的实际研究项目,另一方面是媒介伦理和媒介理论的构建任务,这两方面纠缠紧密,不可分割。”在这种努力中,“我希望对不预设一致意见的对话尽绵薄之力,在政治、道德或宗教原理上都不预设前提,所以我构建一个规范的视野,以期围绕媒介进行慎重的思考。我避免依靠任何特殊的民主模式或民主价值的模式。”

四、研究反思:重新想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媒介正义空间

尼克·库尔德利的媒介正义观,突出贡献在于试图突破新自由主义语境下的“新闻业伦理”所做的理论建构努力。然而,由于其经验观察更多来自西方世界,对于国家作为一个分析维度在全球媒介正义中所扮演的角色重视不够。这无疑是需要我们反思批判的地方。但总起来看,尼克·库尔德利有关媒介正义的研究路径和媒介正义的概念对中国特色新闻学的研究毋庸置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首先,如何摆脱西方中心论和自由市场的迷思,实现知识的超越?

尼克·库尔德利是通过环环相扣的严谨致思来实现某种超越的。正如前面三部分论证的,库尔德利关于“媒介正义”的思考有三个层级的逻辑链环:第一层级是把媒介作为一种日常生活实践,从媒介化社会的角度来开放地理解媒介,尤其是媒介的制度化过程,并落实于对人类幸福美好的媒介生活的一种德性伦理的再建构和再想象。这一点使他看到了新闻业伦理和媒介伦理的不同,超越了传统的新闻专业主义的机构职业伦理;第二层级是对新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的讨论路径的选择和对罗尔斯的“超验的制度主义”路径的扬弃。这一选择的背后,正是为了绕开新自由主义民主的迷思,从而方便在一个更具超越性的“实践智慧”的角度开始新的思考;第三层级是吸收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把“承认社会空间”的建构与维护看作人类传播体制尤其是全球化数字时代媒介体系制度化的应然目的和伦理诉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广域的媒介伦理”和传播制度的“媒介正义”问题。以上这三个逻辑层级之间环环相接,新见迭出,实现了对坚硬的知识板结的崩解与超越。尽管尼克·库尔德利对“媒介正义”的研究只能提供一种规范性共识,对“媒介不公”的矫正也难以提供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但依然对我国的媒介正义研究极富启发意义。

正如论文开头指出的,我国的媒介正义研究,实际上都是美国传统的新闻正义研究和社会正义研究的亦步亦趋的追随者,即便有学者使用了“媒介正义”的概念,其内涵也还是界定为“对新闻机构运行和采编人员报道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和正当性评价”,仍然属于新闻职业的内部伦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我国对全球媒介伦理的研究开始起步,但还处于对海外研究思想的概括性介绍阶段,如《建构全球媒体伦理:可实现的愿景抑或乌托邦?》一文就介绍了建构全球媒介伦理的背景、理论基础(世界主义伦理)、三条研究路径以及代表性学者,如本体论路径的克利福德·G.克里斯蒂安(Clifford G.Christians),契约论路径的斯蒂芬·沃德(Stephen J.A.Ward)和美德伦理路径的尼克·库尔德利。这也是尼克·库尔德利在中国的学术语境中首次以媒介伦理研究者的身份被介绍和认知。还需提及的是,国内从德性伦理路径出发进行的研究已经开始,《新闻德性论:原则框架》一书就是这方面的成果。该书明确提出德性伦理的路径,将新闻自由、追求真相、维护社会正义和毋伤害归纳为具有普遍性的新闻伦理规范。但遗憾的是,正如序言作者单波指出的:“作者过于迷恋于新闻道德的确定性和普遍性,有点偏离德性伦理的思想理路。”而且,书中的新闻德性依然被圈定在新闻机构内部的伦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尼克·库尔德利的研究更具有基础理论的突破性和引领性。

其次,“媒介正义”概念在中国特色新闻学建设中可能承担怎样的理论使命?

在我国的新闻学理论体系中,媒介正义是一个缺失的概念,只有新闻自由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在教科书设置专章来进行讨论。对新闻自由的理论论证,呈现为三种话语形态:第一种是把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作为一对概念进行阐述,在自由与责任的辨证关系中,强调新闻自由的伦理取向;第二种是把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作为一对概念进行阐述,在内(新闻媒体)与外(社会系统)、自由与秩序的辩证平衡关系中,突出新闻自由作为一个政治命题的面向;第三种是把资本主义新闻自由和社会主义新闻自由作为一对概念进行阐述,强调二者的对立,突出新闻自由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这三种阐述逻辑之间并不是一种相互冲突、相互排斥的竞争性关系,而是构成了一种各有侧重、相互重叠、互相补充的合作性关系。

在国际新闻观念的论争中,围绕着新闻自由观念的论争也是最根本、最常见、最激烈的:西方常常利用新闻自由问题攻击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中国则揭示西方新闻自由的虚伪性。但辩论中,常常是西方的话语更占主导权。为什么呢?王金礼认为要从理解西方新闻自由话语的双重逻辑入手:“西方思想史中关于自由实际上存在着两种伦理话语:在政治或社会领域里,自由意味着相对于他人或社会的自治;在精神领域里,自由意味着相对于必然与道德生活的体认和主动认同。表达和新闻的自由话语同样表现为这两种并不完全相容的道德目标的综合体。”“这两种自由也正是现代自由主义语话经常涉及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但是作为一种伦理话语,新闻(表达)的消极自由往往依据服务于民主政治的工具性伦理获得论证,而新闻(表达)的积极自由的正当性则更多地直接诉诸善的目的。”很显然,当西方批评中国的新闻自由和政治制度时,常常使用的是其消极自由的伦理话语,因与西方民主政治的捆绑性而获得自以为是的道德制高点。或者,换句话说,西方传播学的知识生产逻辑,是把“新闻自由=民主=媒介正义”做成了一个潜藏的“知识常识”前提,以“新闻自由”的“意识形态神话”遮蔽了或驱逐了或边缘化了制度的“媒介正义”问题而替换成了媒体机构的“社会责任”问题。但是,社会历史的真实情况是,当新闻自由成为一种垄断性的体制性安排,自由放任的新闻就成为有问题的体制,甚至成为对某些个体或群体的权利侵害,导致媒介不公。此时,单纯靠媒介机构的“社会责任”和新闻专业主义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正义、制度德性、媒介正义等研究议题才凸显出来。长期以来,我国在与西方话语的论争中,经常使用的是“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资本主义新闻自由与社会主义新闻自由”这样的话语逻辑,这种话语更多地是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层面展开的,刚性切割有余,精准打击不足,某种程度上就在于“媒介正义”概念的缺失。

在上述情境下,尼克·库尔德利的“媒介伦理”和“媒介正义”作为一对建立在“媒介实践”观和“美德”(good)这个开放式的、一般性原则基础之上的全球媒体伦理概念,无疑值得学界高度重视,并在未来讨论完善的基础上,安置其在中国特色新闻学理论话语体系中的位置。

最后,如何借助“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推动“媒介正义”研究的深入?

尼克·库尔德利在决定是否写作“媒介正义”问题的时候,是非常犹豫的。他给出了三条理由:一是应用既存的正义模式(罗尔斯模式)来研究媒介需要大量的工作,这让人望而却步;二是怀疑罗尔斯模式的可行性,即构建一个全面的、理论上强制性的框架是否可行;三是缺乏引领,不知道如何着手去思考媒介正义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个称为“尼克·库尔德利之惑”。

“尼克·库尔德利之惑”非常值得深思。它反映的是人类在进行伦理道德的知识话语生产时所普遍遇到的两种论证逻辑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即康德路径和亚里士多德路径之间的张力关系。但张力并不意味着对立,在稳态的历史横截面上,二者是一种普遍性和情境性的相对谐合的关系,各司其职。正如单波指出的,“在价值引导的抽象层面注重普遍性,在规范行为的具体层面关照特殊性和灵活性”;在动态的转型的历史横截面上,二者则体现为一种失和的状态,对已经“固化”的甚至“意识形态化”的普遍性的质疑、批判和解构,会使人们转向对亚里士多德路径的青睐,并以之为解放的工具,这是“破”的过程,但“破”必然伴随着“立”,“立”其实正是新的普遍性确立的过程。如何“立”?这牵涉的又是人类伦理知识生产的一个特点,即对新的“共同体”的再想象。

纵观人类的伦理哲学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从对共同体的想象、规范和抽绎中不断寻求人类普遍伦理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寻求人类伦理共同体基础的过程。或者说,人类伦理学的知识生产方式就是在不断地对人类理想共同体的想象和设计中,进行“第一哲学”的思考。比如从希腊神话建构的诗学神学的批判反思中,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基于对希腊城邦共同体的规范性想象进行了伦理学奠基性工作。再比如针对圣经中呈现的世界,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康德(Immanuel Kant)等进行了关于人的自由意志的现代性伦理的发现工作,并最终导向现代启蒙。又以对民族-国家共同体的规范性想象,形成了有关正义研究的“先验制度主义”传统(康德传统)。“先验制度主义”认为从若干诸如契约论之类的“公理”假设出发,人类可以依靠理性推导出“完美正义”的社会制度和政治体系,以罗尔斯为代表,致力于回答“什么是绝对公正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比较现实主义”传统(新亚里士多德传统)逐渐形成,它重新回到古希腊的城邦共同体,回到亚里士多德,回到德性伦理的心理学基础,关注实践行为,采用比较方法分析各种社会制度安排的优劣利弊,主张消灭明显的不正义,致力于探索“如何推进公正”。尼克·库尔德利的媒介正义论属于这个传统。

再回到“尼克·库尔德利之惑”,他的“缺乏引领”是指什么呢?在本文看来,这个“缺乏引领”实际上应该被理解为缺乏对一个新的共同体的系统的、清晰的想象。而这个“共同体”想象现在正越来越清晰,它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倡导(党的十八大“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到呼吁(党的十九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再到形成世界共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被写入联合国决议)的过程,目前这一理念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多数成员的认同,但还有待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文化。尤其是对其政治-文化内涵的丰富和充实还有待世界知识生产者的对话、协商和建构,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从本质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核心理念,强调了“构建具有伦理意蕴的‘共同体’之于新时代人类命运的重要性”。“从时间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超越;从空间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对全球伦理的回应”。也正是这一点,使其具有了成为“世界级”精神性“公共产品”的基础。

“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它继承了马克思人作为“类存在物”的思想和“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结合于对当今全球化时代问题的综合考察和对人类未来发展的前景预判,将实现全人类的幸福和公正美德作为终极目标,体现出价值性、规范性、理想性、超越性的伦理内蕴,为媒介正义的传媒伦理议题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资源和开掘动力。中国特色新闻学未来的工作重点之一,应该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借鉴西方传播思想精髓,改造并超越中国传统的伦理思想,对新闻自由、媒介伦理与媒介正义等理论话语之间的逻辑关系持续地进行研究和创新,为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第3期


 
最新文章
相关阅读